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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說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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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采樣機器人專門為國家各級衛生監督執法部門設計的用於檢測集中空調通風管道積塵量、有害**存在狀況的機器人
1 總則
為配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衛生管理辦法》的實施,進一步提高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清洗工作的專業技術水平,保證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清洗達到相應的衛生要求,製定本規範。
2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集中空調通風係統各主要構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過程以及專業清洗機構、專用清洗設備的技術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專業清洗工作,其它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清洗可參照執行。
3 術語與定義
3.1 空氣處理機組
輸送、淨化和調節空氣狀態(冷、熱、濕)的設備及組件。
3.2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清洗
采用某些技術或方法**空調風管、風口、空氣處理機組及其它部件內與輸送空氣相接觸表麵積聚的汙染物、空調冷卻水塔內積聚的汙染物,以及對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處理。
3.3 專用清洗設備
用於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清洗的機械設備、工具、器械和風管內汙染物采樣設備等的總稱。
3.4 機械清洗
使用專用清洗設備進行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清洗。
3.5 專業清洗機構
從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清洗的專業技術服務單位。
4 技術要求
4.1 清洗方法的要求
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清洗應采用機械清洗方法。
4.2 清洗過程的要求
4.2.1工作範圍
風管清洗範圍包括:送風管、回風管和新風管。
部件清洗範圍包括:空氣處理機組的內表麵、冷凝水盤、加濕和除濕器、盤管組件、風機、過濾器及室內送回風口等。
空調冷卻水塔。
4.2.2 現場檢查與準備
專業清洗機構應查閱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有關技術資料,對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調通風係統進行現場勘察和檢查,確定適宜的清潔工具、設備和工作流程。並根據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情況和本規範的技術要求,製定詳細的清洗工作計劃和清洗操作規程。
4.2.3風管清洗
采用專用機械清洗設備將風管內的可視汙染物有效地輸送到捕集裝置中,嚴禁操作人員進入風管內進行人工清洗。風管的清洗工作應分段、分區域進行,在風管清洗工作段與非工作段之間、進行清洗的風管與相連通的室內區域之間應采取有效隔離空氣措施。
4.2.4 部件清洗
采用專用工具、器械對部件進行清洗,清洗後的部件均應滿足有關標準的要求。部件可直接進行清洗或拆卸後進行清洗,清洗後的部件應恢複到原來所在位置,可調節部件還應恢複到原來的調節位置。
4.2.5 冷卻塔清洗**
定期清洗應當首先將冷卻水排空,然後對冷卻塔內壁進行徹底清洗,做到表麵無汙物。
當冷卻水中檢出致病微生物時,應首先采用高溫或化學方法對冷卻水和塔壁進行**處理,然後將塔內的水排空,並對冷卻塔內壁進行徹底清洗。
4.2.6清洗作業過程中的汙染物控製
清洗過程中應采取風管內部保持負壓、作業區隔離、覆蓋、**的汙物妥善收集等有效控製措施,防止集中空調通風係統內的汙染物散布到非清洗工作區域。
4.2.7 作業出入口
清洗機構可通過集中空調通風係統風管不同部位的作業出入口進出人力和機械,進行相應的清潔與檢查工作。必要時可切割其它出入口,並保證施工後將其密封處理。
4.2.8 **處理
必要時應對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風管、設備、部件進行**處理。
集中空調通風係統需要清洗並**時,應先進行係統或部件的清洗,達到相應衛生要求後再進行**處理。應選擇在保證**效果的前提下對風管及設備損害小的**劑,必要時**後應及時進行衝洗與通風,防止**溶液殘留物對人體與設備的有害影響。
4.3 清洗效果及**措施的要求
4.3.1 清洗效果
風管清洗後的積塵量應達到每平方米風管內表麵小於1.0 克,部件清洗後應無殘留汙染物檢出。
**後的風管內壁**總數、**總數的去除率應大於90%,致病菌不得檢出。
4.3.2 清洗效果的檢查
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清洗後,由經培訓合格的清洗機構檢驗人員按照有關衛生要求進行自檢。必要時由衛生學評價機構對清洗**效果進行檢驗。
4.3.3 清洗效果的影像資料
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清洗後,應使用機器人將所有清洗過的風管內部情況錄製成錄像帶或光盤等影像資料。
4.3.4**措施
清洗機構應遵守有關的**規定製定**製度,清洗現場應設置**員,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清洗施工人員及建築物內人員的**,並保護好環境。
4.3.5 汙物處理
從空調風管係統**出來的所有汙物均應妥善保存,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4 專業清洗機構的要求
從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清洗工作的專業機構應符合附錄L的要求。
4.5 專用清洗設備的要求
用於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主要清洗設備應符合附錄M的要求。
5 清洗標誌
已清洗並經檢驗合格的集中空調通風係統,可以懸掛集中空調通風係統已清洗標誌。標誌內容、格式、製作及懸掛方式等另行確定。
6 本規範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附錄L專業清洗機構的技術要求
本附錄規定了從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清洗工作專業機構應達到的技術要求。
L1 機構的分級與服務範圍
L1.1 專業清洗機構按技術能力分為**和乙級。
L1.2 乙級專業清洗機構可以承擔三**以下(含三**)賓館飯店、建築麵積兩千平方米以下的商場、超市、寫字樓等公共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清洗工作;**專業清洗機構可以承擔所有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的清洗工作。
L2 機構的基本要求
L2.1 專業清洗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L2.2 專業清洗機構應有固定的辦公和工作場地。
L2.3 **專業清洗機構應有2年以上從事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清洗工作經曆,並有建築麵積5萬平方米以上建築物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清洗工程範例。
L3 人員要求
L3.1 專業清洗機構應具有工程技術、空調通風、儀器儀表等專業及技術工人配套的技術人員隊伍。從事集中空調通風係統**作業的機構還應有**技術人員。
L3.2 **專業清洗機構中經過專門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應不少於全體員工的80%;乙級專業清洗機構中經過專門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的人員應不少於全體員工的60%。
L4 管理體係要求
L4.1 清洗質量管理
專業清洗機構應設立專門質量管理部門,建立健全空調風管係統清洗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規章製度和清洗工程檔案、資料保管製度,製定出本機構具體的清洗操作規程、清洗質量保證措施、自檢方法等。
L4.2 **管理
專業清洗機構應製定嚴格的**管理製度,主要包括現場**員、現場工作人員的人身**、人員防護、設備**、環境保護、汙染物處理製度等。
L4.3 **措施
專業清洗機構應為現場清洗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人身**保護器材、個人防護用品、設備用電用氣**保護裝置等。
L5 專用清洗設備要求
L5.1 設備種類及數量
專業清洗機構應具有專用清洗設備(見表L1)以及其它清洗所需要的設備、器材和工具等。
L5.2 設備技術要求
專業清洗機構所具有的清洗設備應滿足附錄M的要求。
L6 技術培訓與技術評估
國家**預防控製機構負責**專業清洗機構的技術評估、技術谘詢、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培訓,以及清洗效果的技術仲裁。
省級**預防控製機構負責乙級專業清洗機構的技術評估、技術谘詢、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培訓。
專業清洗機構每2年進行1次技術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