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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樣品的采集和現場監測

日期:2024-11-1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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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 地下水樣品的采集和現場監測

3.1 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

3.1.1 確定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的原則

3.1.1.1 依據不同的水文地質條件和地下水監測井使用功能,結合當地汙染源、汙染物排放實際情況,力求以*低的采樣頻次,取得*有時間代表性的樣品,達到**反映區域地下水質狀況、汙染原因和規律的目的。

3.1.1.2 為反映地表水與地下水的水力聯係,地下水采樣頻次與時間儘可能與地表水相一致。

3.1.2 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

3.1.2.1 背景值監測井和區域性控製的孔隙承壓水井每年枯水期采樣一次。

3.1.2.2 汙染控製監測井逢單月采樣一次,全年六次。

3.1.2.3 作為生活飲用水集中供水的地下水監測井,每月采樣一次。

3.1.2.4 汙染控製監測井的某一監測項目如果連續2年均低於控製標準值的五分之一,且在監測井附近確實無新增汙染源,而現有汙染源排汙量未增的情況下,該項目可每年在枯水期采樣一次進行監測。一旦監測結果大於控製標準值的五分之一,或在監測井附近有新的汙染源或現有汙染源新增排汙量時,即恢複正常采樣頻次。

3.1.2.5 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監測井采樣時間儘量相對集中,日期跨度不宜過大。

3.1.2.6 遇到特殊的情況或發生汙染事故,可能影響地下水水質時,應隨時增加采樣頻次。

3.2 采樣技術

3.2.1 采樣前的準備

3.2.1.1 確定采樣負責人

采樣負責人負責製定采樣計劃並組織實施。采樣負責人應了解監測任務的目的和要求,並了解采樣監測井周圍的情況,熟悉地下水采樣方法、采樣容器的洗滌和樣品保存技術。當有現場監測項目和任務時,還應了解有關現場監測技術。

3.2.1.2 製定采樣計劃

采樣計劃應包括:采樣目的、監測井位、監測項目、采樣數量、采樣時間和路線、采樣人員及分工、采樣質量保證措施、采樣器材和交通工具、需要現場監測的項目、**保證等。

3.2.1.3 采樣器材與現場監測儀器的準備

采樣器材主要是指采樣器和水樣容器。

(1) 采樣器

地下水水質采樣器分為自動式和人工式兩類,自動式用電動泵進行采樣,人工式可分活塞式與隔膜式,可按要求選用。

地下水水質采樣器應能在監測井中準確定位,並能取到足夠量的代表性水樣。

采樣器的材質和結構應符合《水質采樣器技術要求》中的規定。

(2) 水樣容器的選擇及清洗

水樣容器的選擇原則

a.容器不能引起新的沾汙;

b.容器壁不應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測組分;

c.容器不應與待測組分發生反應;

d.能嚴密封口,且易於開啟;

e.容易清洗,並可反複使用。

水樣容器選擇、洗滌方法和水樣保存方法見附錄A。表中所列洗滌方法指對在用容器的一般洗滌方法。如新啟用容器,則應作更充分的清洗,水樣容器應做到定點、定項。

(3) 現場監測儀器

對水位、水量、水溫、pH值、電導率、渾濁度、色、臭和味等現場監測項目,應在實驗室內準備好所需的儀器設備,**運輸到現場,使用前進行檢查,確保性能正常。

3.2.2 采樣方法

3.2.2.1 地下水水質監測通常采集瞬時水樣。

3.2.2.2 對需測水位的井水,在采樣前應先測地下水位。

3.2.2.3 從井中采集水樣,必須在充分抽汲後進行,抽汲水量不得少於井內水體積的2倍,采樣深度應在地下水水麵0.5m以下,以保證水樣能代表地下水水質。

3.2.2.4對封閉的生產井可在抽水時從泵房出水管放水閥處采樣,采樣前應將抽水管中存水放淨。

3.2.2.5 對於自噴的泉水,可在湧口處出水水流的中心采樣。采集不自噴泉水時,將停滯在抽水管的水汲出,新水更替之後,再進行采樣。

3.2.2.6 采樣前,除五日生化需氧量、有機物和**類監測項目外,先用采樣水蕩洗采樣器和水樣容器2~3次。

3.2.2.7 測定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揮發性、半揮發性有機汙染物項目的水樣,采樣時水樣必須注滿容器,上部不留空隙。但對準備冷凍保存的樣品則不能注滿容器,否則冷凍之後,因水樣體積膨脹使容器破裂。測定溶解氧的水樣采集後應在現場固定,蓋好瓶塞後需用水封口。

3.2.2.8 測定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石油類、重金屬、**類、放射性等項目的水樣應分彆單獨采樣。

3.2.2.9 各監測項目所需水樣采集量見附錄A,附錄A中采樣量已考慮重複分析和質量控製的需要,並留有餘地。

3.2.2.10 在水樣采入或裝入容器後,立即按附錄A的要求加入保存劑。

3.2.2.11 采集水樣後,立即將水樣容器瓶蓋緊、密封,貼好標簽,標簽設計可以根據各站具體情況,一般應包括監測井號、采樣日期和時間、監測項目、采樣人等。

3.2.2.12 用墨水筆在現場填寫《地下水采樣記錄表》,字跡應端正、清晰,各欄內容填寫齊全。

3.2.2.13 采樣結束前,應核對采樣計劃、采樣記錄與水樣,如有錯誤或漏采,應立即重采或補采。

3.2.3 采樣記錄

地下水采樣記錄包括采樣現場描述和現場測定項目記錄兩部分,各省可按表31的格式設計全省統一的采樣記錄表。每個采樣人員應認真填寫《地下水采樣記錄表》。 

31   地下水采樣記錄表

監測站名 

 

 

 

 

 

                             

 

                          

采樣日期

(m)

(℃)

現場測定記錄

樣品

性狀

樣品瓶

數量

水位(m)

水量(m3/s)

水溫(℃)

嗅和味

渾濁度

肉眼

可見物

pH

電導率(μS/cm)

 

 

 

 

 

 

 

 

 

 

 

 

 

 

 

 

 

 

 

 

 

 

 

 

 

 

 

 

 

 

 

 

 

 

 

 

 

 

 

 

 

 

 

 

 

 

 

 

 

 

 

 

 

 

 

 

 

 

 

 

 

 

 

 

 

 

 

 

 

 

 

 

 

 

 

 

 

 

 

 

 

 

 

 

 

 

 

 

 

 

 

 

 

 

 

 

 

 

 

 

 

 

 

 

 

 

 

 

 

 

 

 

 

 

 

 

 

 

 

 

 

 

 

 

 

 

 

 

 

 

 

 

 

 

 

 

 

 

 

 

 

 

 

 

 

 

 

 

 

 

 

 

 

 

 

 

 

 

 

 

 

 

 

 

 

 

 

 

 

 

 

 

 

 

 

 

 

 

 

 

 

 

 

 

 

 

 

 

 

固定劑加入情況

 

備注

 

 

 

 

 

 

 

 

 

 

 

 

 

 

 

 

 

 

 

 

 

 

 

 

采樣人員                                         記錄人員                 


 

3.3 地下水采樣質量保證

3.3.1采樣人員必須通過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切實掌握地下水采樣技術,熟知采樣器具的使用和樣品固定、保存、運輸條件。

3.3.2 采樣過程中采樣人員不應有影響采樣質量的行為,用化妝品,在采樣時、樣品分裝時及樣品密封現場吸煙等。汽車應停放在監測點()下風向50m以外處。

3.3.3 每批水樣,應選擇部分監測項目加采現場平行樣和現場空白樣,與樣品一起送實驗室分析。

3.3.4 每次測試結束後,除必要的留存樣品外,樣品容器應及時清洗。

3.3.5 各監測站應配置水質采樣準備間,地下水水樣容器和汙染源水樣容器應分架存放,不得混用。地下水水樣容器應按監測井號和測定項目,分類編號、固定專用。

3.3.6 同一監測點()應有兩人以上進行采樣,注意采樣**,采樣過程要相互監護,防止中毒及掉入井中等意外事故的發生。

3.4 地下水現場監測

凡能在現場測定的項目,均應在現場測定。

3.4.1 現場監測項目

包括水位、水量、水溫、pH值、電導率、渾濁度、色、嗅和味、肉眼可見物等指標,同時還應測定氣溫、描述天氣狀況和近期降水情況。

3.4.2 現場監測方法

3.4.2.1 水位

(1) 地下水水位監測是測量靜水位埋藏深度和高程。水位監測井的起測處(井口固定點)和附近地麵必須測定高度。可按SL5893《水文普通測量規範》執行,按五等水準測量標準接測。

(2) 水位監測每年2次,豐水期、枯水期各1次。

(3) 與地下水有水力聯係的地表水體的水位監測,應與地下水水位監測同步進行。

(4) 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水位監測井,監測日期及時間儘可能一致。

(5) 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自記水位儀、電測水位儀或地下水多參數自動監測儀進行水位監測。

(6) 手工法測水位時,用布卷尺、鋼卷尺、測繩等測具測量井口固定點至地下水水麵豎直距離兩次,當連續兩次靜水位測量數值之差不大於±1cm/10m時,將兩次測量數值及其均值記入表31《地下水采樣記錄表》內。

(7) 水位監測結果以m為單位,記至小數點後兩位。

(8) 每次測水位時,應記錄監測井是否曾抽過水,以及是否受到附近的井的抽水影響。

3.4.2.2 水量

(1) 生產井水量監測可采用水表法或流量計法。

(2) 自流水井和泉水水量監測可采用堰測法或流速儀法。

(3) 當采用堰測法或孔板流量計進行水量監測時,固定標尺讀數應**到mm

(4) 水量監測結果(m3/s)記至小數點後兩位。

3.4.2.3 水溫

(1) 對下列地區應進行地下水溫度監測

a、地表水與地下水聯係密切地區;

b、進行回灌地區;

c、具有熱汙染及熱異常地區。

(2) 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自動測溫儀測量水溫,自動測溫儀探頭位置應放在*低水位以下3m處。

(3) 手工法測水溫時,深水水溫用電阻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量,水溫計應放置在地下水麵以下1m(對泉水、自流井或正在開采的生產井可將水溫計放置在出水水流中心處,並全部浸入水中),靜置10min後讀數。

(4) 連續監測兩次,連續兩次測值之差不大於0.4℃時,將兩次測量數值及其均值記入表31《地下水采樣記錄表》內。

(5) 同一監測點應采用同一個溫度計進行測量。

(6) 水溫監測每年1次,可與枯水期水位監測同步進行。

(7) 監測水溫的同時應監測氣溫。

(8) 水溫監測結果(℃)記至小數點後一位。

3.4.2.4 pH

用測量精度高於0.1pH計測定。測定前按說明書要求認真衝洗電極並用兩種標準溶液校準pH計。

3.4.2.5 電導率

用誤差不超過1%的電導率儀測定,報出校準到25℃時的電導率。

3.4.2.6 渾濁度

用目視比濁法或濁度計法測量。

3.4.2.7

(1) 黃**調地下水色度采用鉑鈷標準比色法監測。

(2) 非黃**調地下水,可用相同的比色管,分取等體積的水樣和去離子水比較,進行文字定性描述。

3.4.2.8 臭和味

測試人員應不吸煙,未食刺激性食物,無感冒、鼻塞症狀。

(1) 原水樣的臭和味

100ml水樣置於250ml錐形瓶內,振搖後從瓶口嗅水的氣味,用適當詞語描述,並按六級記錄其強度,見表32

與此同時,取少量水樣放入口中(此水樣應對人體無害),不要咽下去,品嘗水的味道,加以描述,並按六級記錄強度等級,見表32

(2) 原水煮沸後的臭和味

將上述錐形瓶內水樣加熱至開始沸騰,立即取下錐形瓶,稍冷後按(1)法嗅氣和嘗味,用適當的詞句加以描述,並按六級記錄其強度,如表32


 

3臭和味的強度等級

等級

強度

  

0

無任何臭和味

1

微弱

一般飲用者甚難察覺,但嗅、味敏感者可以發覺

2

一般飲用者剛能察覺

3

明顯

已能明顯察覺

4

已有很顯著的臭和味

5

很強

有強烈的惡臭或異味

注:有時可用活性炭處理過的純水作為無臭對照水。

3.4.2.9肉眼可見物

將水樣搖勻,在光線明亮處迎光直接觀察,記錄所觀察到的肉眼可見物。

3.4.2.10 氣溫

可用水銀溫度計或輕便式氣象參數測定儀測量采樣現場的氣溫。

3.4.3 現場監測儀器設備的校準

3.4.3.1 自記水位儀和電測水位儀應每季校準一次,地下水多參數自動監測儀每月校準一次,以及時消除係統誤差。

3.4.3.2 布卷尺、鋼卷尺、測繩等水位測具每半年檢定一次(檢定量具為50m100m的鋼卷尺),其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允許的誤差規定。

3.4.3.3 水表、堰槽、流速儀、流量計等計量水量的儀器每年檢定一次。

3.4.3.4 水溫計、氣溫計*小分度值應不大於0.2℃,*大誤差不超過±0.2℃,每年檢定一次。

3.4.3.5 pH計、電導率儀、濁度計和輕便式氣象參數測定儀應每年檢定一次。

3.4.3.6 目視比濁法和目視比色法所用的比色管應成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