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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職工的健康(職業病防治)

日期:2024-11-1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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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礦山職工的健康(職業病防治) 國家**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國家煤礦**監察局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衛生部負責擬訂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
礦山生產地形、地質條件複雜,工作環境比較差,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種職業危害,包括粉塵、毒物、噪聲、振動、高溫、高濕等,由此導致各種職業病並存,如塵肺病、慢性職業中毒、急性職業中毒、職業性眼耳鼻喉病及職業性皮膚病等,其中以塵肺病為主,包括矽肺病、煤肺病、煤矽肺病等,占各種職業病的70%以上。
我國煤炭行業已建立並形成了以煤炭職業醫學研究所為中心,各礦務局職防院所為基礎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網絡。《煤礦**規程》第四編對煤礦企業職業危害的管理和監測、健康監護作出了明確規定。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製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
與礦山職業病管理與防治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礦山**法》、《煤礦**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規程》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煤礦**規程》規定了作業場所中粉塵(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要求及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的要求。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於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於或等於90dB(A)時,還應采取措施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
健康監護的內容包括健康檢查、健康檔案、健康狀況分析等幾個方麵。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予**、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岩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I期塵肺患者每年複查一次。對於疑似塵肺患者,岩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複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複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複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