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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詳情
粉塵防爆**規程
日期:2024-11-1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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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廠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設計、管理、生產、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不適用於礦山井下和**廠。
2 引用標準
GBl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T15605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3 術語
3.1可燃粉塵
一定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
3.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的場所。
3.3惰化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足夠的惰性氣體,或將惰性粉塵撤在粉塵層上麵。使這些粉塵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抑爆
爆炸發生時,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5泄爆
有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存在的圍包體內發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國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物通過圍包體上的薄弱部分向無危險方向泄出。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6二次爆炸
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衝擊波將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雲,並被其後的火焰引燃發生的連續爆炸。
4 一般規定
4.1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改擴建企業,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必須製定**技術措施計劃,限期達到。
4.2企業法人必須清楚本企業有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並采取能有效控製粉塵爆炸的措施。
4.3企業應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製定本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檢查表,並按**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企業應認真做好**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法規,使職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應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嚴禁煙火,所用電氣設備必須是粉塵防爆型的。
4.6生產粉塵防爆產品,必須經勞動部或其指定的單位許可,並頒發許可證。
4.7**、通風、防爆、泄爆等設施,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拆除。
4.8建設項目的**評估,應有粉塵爆炸危險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內容。
5 防止粉塵雲與粉塵層著火
5.1防止散裝粉料自燃
5.1.1能自燃的熱粉料,貯存前必須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在室溫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應貯存在惰性氣體或液體中,或用其他**方式貯存。
5.1.2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能自燃的散裝粉料時,必須對粉料溫度進行連續監測;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必須采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當自燃過程已經發展到可能導致燃燒或爆炸時,必須慎重采取製止自燃發展的措施。
5.2防止明火與熱表麵引燃
5.2.1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有**負責人批準的作業證;
b.明火作業開始前,應徹底**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
c.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隨後的冷卻期間,嚴禁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d.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必須與設備的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5.2.2與粉塵雲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如光源、加熱器等),其表麵允許溫度必須低於相應粉塵層的*低著火溫度。
5.2.3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塵的場所、設備和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2.3.1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必須安裝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5.2.3.2不宜使用皮帶傳動;如果使用皮帶傳動,必須安裝速差傳感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
5.2.3.3鬥式提升機必須配備**保護裝置。
5.3防止電弧和電火花點火
5.3.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采取相應防雷措施,
5.3.2當存在靜電點火的危險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5.3.2.1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一般應采用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製品間接接地。靜電直接接地電阻不大於100Ω,間接接地電阻不大於107Ω。
5.3.2.2直接用於盛裝粉末的器具、輸送粉末的管道(帶)等,應采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製成。
5.3.2.3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必須進行跨接。
5.3.2.4操作人員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5.3.2.5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法消除靜電。
5.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
5.4.1粉塵雲能夠被偶然碰撞(如金屬雜物與工藝設備內部零件之間碰撞)產生的火花引燃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碰撞發生。
5.4.2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防止雜物與設備碰撞。
5.4.3鋁、鎂、欽、鍺等或含有這些金屬的粉末與鏽鋼摩擦產生的火花是特彆危險的點火源。當存在上述金屬或合金的粉末時,必須防止產生摩擦火花。
5.4.4對含有特彆容易點燃的粉塵的工藝設備,檢修維護作業期間必須保證在含有這類粉末的區段不產生摩擦碰撞火花。
5.4.5冇有與明火作業相同的保護措施,嚴禁使用旋轉磨輪和旋轉切盤進行研磨和切割。
5.5惰化
5.5.1在生產或處理特彆容易點燃的粉末的工藝設備中,必須用惰性氣體惰化粉塵雲。
5.5.2在碾磨機和混料機等加工或處理粉料的設備中,應根據其粉塵爆炸特性,確定是否采用惰性氣體惰化。
5.6嚴格控製粉塵濃度處在粉塵爆炸濃度範圍以外,是防爆的有效措施。
在特殊情況下,如在排粉係統中和用於粉末靜電噴塗的小室內,必須控製粉塵濃度高於粉塵爆炸濃度上限。
6 減小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壞
6.1分段與隔離
6.1.1工藝設備的連接,必須保證不進行明火作業就能將各設備方便地分離和移動。
6.1.2設計工藝設備時,必須考慮技術上可實現的隔離,防止某一設備發生的爆炸波及相鄰的設備。
6.2爆炸時實現保護性停車
6.2.1在緊急情況下,必須能夠遙控切斷所有電機的電源。
6.2.2根據車間的大小,可安裝幾個能互相替換的遙控電機電源的開關台。開關必須有適當標記,宜用自發光信號做標記。
6.2.3遙控開關,必須安裝在當車間內發生火災和爆炸時仍能進行操作的地方。
6.3車間宜采用自動抑製爆炸係統進行保護。
6.4約束爆燃壓力
6.4.1生產和處理能導致爆炸的粉料時,若無自動抑爆係統,也無泄壓措施,則所有的工藝設備必須足以承受內部爆炸產生的超壓;同時,各工藝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如管道、法蘭等),也應與設備本身有相同的強度;高強度設備與低強度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必須安裝阻爆裝置。
6.4.2所有排粉管和不同工藝設備之間的連接管,應足以承受內部粉塵爆炸產生的超壓。
6.5泄爆
6.5.1工藝設備的強度不足以承受完全發展的內部粉塵爆炸產生的壓力時,必須設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應以GB/T15605或粉塵爆炸標準試驗和實際考察作依據,以保證發生意外爆炸時可能達到的*大泄爆壓力不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大內壓。
6.5.2具有內聯管道的工藝設備,通常推薦的設計指標應能承受至少0.1MPa的內部超壓。
7 二次爆炸的預防
7.1防止粉料從生產設備中逸出
7.1.1工藝設備的接頭、檢查門、擋板、泄爆口蓋等均應封閉嚴密,不得向車間泄漏粉料。
7.1.2工藝設備內有粉料時的壓力,宜低於設備外部的環境壓力。
7.2特殊地點的有效除塵
7.2.1不能完全防止粉塵泄漏的特殊地點(如粉料進出工藝設備處),必須采取有效的**除塵措施。
7.2.2手工裝粉料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7.2.3進行打包的場所,必須定期清掃。
7.3包裝好的粉末產品,應儘快送到單獨的貯存室。
7.4做好平時的清掃工作
7.4.1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都應及時清掃。
7.4.2禁止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8 個體防護和搶救
8.1個體防護
8.1.1生產人員必須按GBl1651的有關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8.1.2在工藝流程中使用惰性氣體或能放出有毒氣體的場所,必須配備可淨化空氣的呼吸保護裝置。
8.1.3在作業場所內,嚴禁生產人員貼身穿著化纖織品做的衣褲。
8.2搶救
8.2.1企業必須編製粉塵爆炸事故搶救計劃,並報主管部門批準。
8.2.2應在當地消防部門的密切合作和指導下,對全體職工經常進行滅火和搶救訓練。
9 滅火
9.1禁止使用能揚起沉積粉末形成粉塵雲的滅火方法。
9.2滅火時,必須使用霧化效果好的噴嘴,以保證滅火劑能形成粉塵雲和液霧幕。
9.3應根據粉塵的物理化學性質,正確選用滅火劑。
9.4若燃燒物與水接觸能生成爆炸性氣體,禁止用水滅火。
9.5滅火設施和滅火劑必須隨時可用。
10 建(構)築物的結構與布局
10.1安裝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或存在爆炸性粉塵的建(構)築物,它們之間應是分離的,並留有足夠的**距離。
10.2建築物宜為單層建築,屋頂宜用輕型結構,也可采用“抗爆”結構。
10.3多層建築的結構
10.3.1多層建築物宜采用框架結構;不能使用這種結構的地方,必須在牆上設置麵積足夠大的泄爆口。
10.3.2如果將窗戶或其他開孔作為泄爆口,必須保證它們在爆炸發生時能有效地進行泄爆。
10.4廠房內的危險工藝設備,宜設在建築物內較高的位置,並靠近外牆。
10.5設備、梁、架子、牆等必須具有便於清掃的表麵結構,不宜有向上的拚接平麵。
10.6疏散路線
10.6.1工作區必須有足夠數目的疏散路線。疏散路線的數目和位置由設計部門確定,主管部門批準。
10.6.2疏散路線必須設置明顯的路標和事故照明。
10.7特彆危險的工藝設備應設置在建築物外麵的露天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