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紫外輻照計
- 紫外臭氧分析儀
-
浮遊菌采樣器 批發供應
- 恒流空氣采樣器(防爆)
-
紅外一氧化碳分析儀CO
-
口氣(口臭)測量儀
- 應急救援裝備
- 環境級射線劑量儀
- 微小氣候檢測係統箱
-
甲醛釋放量檢測用1m3氣...
- 環境汙染源監測儀
- 大氣汙染監測套裝
- 礦用本安防爆儀器儀表
- 環境舒適度測試儀
- 縣級衛生監督所機構體係建...
- 土壤檢測儀器
- 一,氣體分析儀器
- 二.水質食品檢測儀器
- 三,采樣檢測儀器
- 四,環境參數監測儀器
- 五,熱.磁.光.射線輻射...
- 六,專業測漏儀器
- 七,煙氣及尾氣分析儀器
- 八,綜合類儀器
- 九,德圖儀器(TESTO...
- 十,紅外熱像儀/紅外熱成...
- 恒溫槽
- 超聲波儀器
- 管道探測儀
- 管道檢測儀
- 管道疏通係統
- 管道修複係統
- 消防設備
-
便攜式多功能應急電源
文章詳情
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日期:2025-01-07 07:27
瀏覽次數:4762
摘要:
前 言
本標準第3章為強製性條款,其餘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自生效之日起,同時廢除GB6566-2000《建築材料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6763-2000《建築材料產品及建材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物質控製要求》和建材行業標準JC518-93(96)《天然石材產品放射防護分類控製標準》。
本標準與GB6566-2000、GB6763-2000和JC518-93(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建築材料分為建築物主體工程用建築主體材料和建築物飾麵用裝修材料。規定了建築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的限量,不再進行分類管理;明確了裝修材料進行分類管理的要求;
——放射性核素檢測方法不再引用GB/T11713-1989和GB/T11743-1989標準;
——刪去了建材用工業廢渣限量要求方麵的內容;
——刪去了采用γ輻射劑量率檢測進行判定的方法和石材礦床勘查中放射性水平預評價準則;
本標準由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衛生部工業衛生實驗所、中國建材工業勘查中心、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石材工業協會、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山東榮成中磊石材有限公司、國家建材放射性監督檢測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振珠、王南萍、楊欽元、任天山、王玉和。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曆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6566-1986、GB6566-2000
——GB6763-1986、GB6763-2000
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建造各類建築物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類建築材料,包括摻工業廢渣的建築材料。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建築材料building materials
本標準中建築材料是指:用於建造各類建築物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類材料。本標準將建築材料分為:建築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
2.1.1 建築主體材料main materials for building
用於建造建築物主體工程所使用的建築材料。包括:水泥與水泥製品、磚、瓦、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砌塊、牆體保溫材料、工業廢渣、摻工業廢渣的建築材料及各種新型牆體材料等。
2.1.2 裝修材料decorative materials
用於建築物室內、外飾麵用的建築材料。包括:花崗石、建築陶瓷、石膏製品、吊頂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飾麵材料等。
2.2 建築物building
供人類進行生產、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室內空間場所。根據建築物用途不同,本標準將建築物分為民用建築與工業建築兩類。
2.2.1 民用建築civil buiding
指人類居住、工作、學習、娛樂及購物等建築物。本標準將民用建築分為以下兩類:
Ⅰ類民用建築: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兒所、學校、醫院等。
Ⅱ類民用建築:如商場、體育館、書店、賓館、辦公樓、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展覽館、公共交通等候室等。
2.2.2 工業建築industrial building
供人類進行生產活動的建築物。如生產車間、包裝車間、維修車間、倉庫等。
2.3 內照射指數industrial building
本標準中內照指數是指: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 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標準規定的限量而得的商。
表達式為:IRa=
式中:
IRa——內照射指數;
CRa——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的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200——僅考慮內照射情況下,本標準規定的建築材料中放射性核素鐳-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限量,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2.4 外照射指數external exposure index
本標準中外照射指數是指: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的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彆除以其各自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表達式為:Iγ=++
式中:
Iγ——外照射指數;
CRa、CTh、CK——分彆為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和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370、260、4200——分彆為僅考慮外照射情況下,本標準規定的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和鉀-40在其各自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定的限量;單位:貝可/千克(Bq·kg-1)。
2.5 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
某種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是指:物質中的該種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該物質的質量而得的商。
表達式為:C=
式中:
C——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A——核素放射性活度,貝可(Bq)
m——物質的質量、千克(kg)。
2.6 測量不確定度uncertainty of measurement
測量不確定度是表征被測量的真值在某一量值範圍內的評定,即測量值與實際值偏離程度。
2.7 空心率hole rate
在本標準中空心率是指:空心建材製品的空心體積與整個空心建材製品體積之比的百分率。
3 要求
3.1 建築主體材料
當建築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γ≤1.0時,其產銷與使用範圍不受限製。
對於空心率大於25%的建築主體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γ≤1.3時,其產銷與使用範圍不受限製。
3.2 裝修材料
本標準根據裝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劃分為以下三類:
3.2.1 A類裝修材料
裝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γ≤1.3要求的為A類裝修材料。A類裝修材料產銷與使用範圍不受限製。
3.2.2 B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類裝修材料要求但同時滿足IRa≤1.3和Iγ≤1.9要求的為B類裝修材料。B類裝修材料不可用於I類民用建築的內飾麵,但可用於I類民用建築的外飾麵及其它一切建築物的內、外飾麵。
3.2.3 C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B類裝修材料要求但滿足Iγ≤2.8要求的為C類裝修材料。C類裝修材料隻可用於建築物的包飾麵及室外其他用途。
3.2.4 Iγ>2.8的花崗石隻可用於碑石、海堤、橋墩等人類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4 試驗方法
4.1 儀器
低本底多道γ能譜儀
4.2 取樣與製樣
4.2.1 取樣
隨機抽取樣品兩份,每份不少於3kg。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為檢驗樣品。
4.2.2 製樣
將檢驗樣品破碎,磨細至粒徑不大於0.16mm。將其放入與標準樣品幾何形態一致的樣品盒中,稱重(**至1kg)、密封、待測。
4.3 測量
當檢驗樣品中天然放射性衰變鏈基本達到平衡後,在與標準樣品測量條件相同情況下,采用低本底多道γ能譜議對其進行鐳-226、釷-232和鉀-40比活度測量。
4.4 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
當樣品中鐳-226、釷-232、鉀-40放射性比活度之和大於37Bq·kg-1時,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要求測量不確定度(擴展因子K=1)不大於20%。
5 檢驗規則
5.1 本標準所列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均為型式檢驗項目。
5.1.1 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5.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定型時;
——生產配方及原料有較大改變時;
——產品異地生產時。
5.2 檢驗結果的判定
5.2.1 建築主體材料檢驗結果滿足3.1條時,判為合格。
5.2.2 裝修材料檢驗結果按3.2條進行分類判定。
6 其它要求
6.1 使用廢渣生產建築產品時,其產品放射性水平應滿足本標準控製要求。
6.2 當企業生產更換原料來源或配比時,必須預先進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檢驗,以保證產品滿足本標準要求。
6.3 花崗石礦床勘查時,必須用於本標準中規定的裝修材料分類控製值對花崗石礦床進行放射性水平的預評價。
6.4 裝修材料生產企業按照本標準3.2條要求,在其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類彆。
6.5 各企業進行產品銷售時,應持具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標準規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檢驗報告。
6.6 在天然放射性本底較高地區,單純利用當地原材料生產的建築材料產品,隻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於當地地表土壤中相應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區使用。
本標準第3章為強製性條款,其餘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自生效之日起,同時廢除GB6566-2000《建築材料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6763-2000《建築材料產品及建材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物質控製要求》和建材行業標準JC518-93(96)《天然石材產品放射防護分類控製標準》。
本標準與GB6566-2000、GB6763-2000和JC518-93(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建築材料分為建築物主體工程用建築主體材料和建築物飾麵用裝修材料。規定了建築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的限量,不再進行分類管理;明確了裝修材料進行分類管理的要求;
——放射性核素檢測方法不再引用GB/T11713-1989和GB/T11743-1989標準;
——刪去了建材用工業廢渣限量要求方麵的內容;
——刪去了采用γ輻射劑量率檢測進行判定的方法和石材礦床勘查中放射性水平預評價準則;
本標準由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衛生部工業衛生實驗所、中國建材工業勘查中心、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石材工業協會、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山東榮成中磊石材有限公司、國家建材放射性監督檢測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振珠、王南萍、楊欽元、任天山、王玉和。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曆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6566-1986、GB6566-2000
——GB6763-1986、GB6763-2000
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建造各類建築物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類建築材料,包括摻工業廢渣的建築材料。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建築材料building materials
本標準中建築材料是指:用於建造各類建築物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類材料。本標準將建築材料分為:建築主體材料和裝修材料。
2.1.1 建築主體材料main materials for building
用於建造建築物主體工程所使用的建築材料。包括:水泥與水泥製品、磚、瓦、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砌塊、牆體保溫材料、工業廢渣、摻工業廢渣的建築材料及各種新型牆體材料等。
2.1.2 裝修材料decorative materials
用於建築物室內、外飾麵用的建築材料。包括:花崗石、建築陶瓷、石膏製品、吊頂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飾麵材料等。
2.2 建築物building
供人類進行生產、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室內空間場所。根據建築物用途不同,本標準將建築物分為民用建築與工業建築兩類。
2.2.1 民用建築civil buiding
指人類居住、工作、學習、娛樂及購物等建築物。本標準將民用建築分為以下兩類:
Ⅰ類民用建築: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兒所、學校、醫院等。
Ⅱ類民用建築:如商場、體育館、書店、賓館、辦公樓、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展覽館、公共交通等候室等。
2.2.2 工業建築industrial building
供人類進行生產活動的建築物。如生產車間、包裝車間、維修車間、倉庫等。
2.3 內照射指數industrial building
本標準中內照指數是指: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 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標準規定的限量而得的商。
表達式為:IRa=
式中:
IRa——內照射指數;
CRa——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的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200——僅考慮內照射情況下,本標準規定的建築材料中放射性核素鐳-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限量,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2.4 外照射指數external exposure index
本標準中外照射指數是指: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的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彆除以其各自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表達式為:Iγ=++
式中:
Iγ——外照射指數;
CRa、CTh、CK——分彆為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和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370、260、4200——分彆為僅考慮外照射情況下,本標準規定的建築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和鉀-40在其各自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定的限量;單位:貝可/千克(Bq·kg-1)。
2.5 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
某種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是指:物質中的該種核素放射性活度除以該物質的質量而得的商。
表達式為:C=
式中:
C——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貝可/千克(Bq·kg-1);
A——核素放射性活度,貝可(Bq)
m——物質的質量、千克(kg)。
2.6 測量不確定度uncertainty of measurement
測量不確定度是表征被測量的真值在某一量值範圍內的評定,即測量值與實際值偏離程度。
2.7 空心率hole rate
在本標準中空心率是指:空心建材製品的空心體積與整個空心建材製品體積之比的百分率。
3 要求
3.1 建築主體材料
當建築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γ≤1.0時,其產銷與使用範圍不受限製。
對於空心率大於25%的建築主體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γ≤1.3時,其產銷與使用範圍不受限製。
3.2 裝修材料
本標準根據裝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劃分為以下三類:
3.2.1 A類裝修材料
裝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γ≤1.3要求的為A類裝修材料。A類裝修材料產銷與使用範圍不受限製。
3.2.2 B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類裝修材料要求但同時滿足IRa≤1.3和Iγ≤1.9要求的為B類裝修材料。B類裝修材料不可用於I類民用建築的內飾麵,但可用於I類民用建築的外飾麵及其它一切建築物的內、外飾麵。
3.2.3 C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B類裝修材料要求但滿足Iγ≤2.8要求的為C類裝修材料。C類裝修材料隻可用於建築物的包飾麵及室外其他用途。
3.2.4 Iγ>2.8的花崗石隻可用於碑石、海堤、橋墩等人類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4 試驗方法
4.1 儀器
低本底多道γ能譜儀
4.2 取樣與製樣
4.2.1 取樣
隨機抽取樣品兩份,每份不少於3kg。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為檢驗樣品。
4.2.2 製樣
將檢驗樣品破碎,磨細至粒徑不大於0.16mm。將其放入與標準樣品幾何形態一致的樣品盒中,稱重(**至1kg)、密封、待測。
4.3 測量
當檢驗樣品中天然放射性衰變鏈基本達到平衡後,在與標準樣品測量條件相同情況下,采用低本底多道γ能譜議對其進行鐳-226、釷-232和鉀-40比活度測量。
4.4 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
當樣品中鐳-226、釷-232、鉀-40放射性比活度之和大於37Bq·kg-1時,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要求測量不確定度(擴展因子K=1)不大於20%。
5 檢驗規則
5.1 本標準所列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均為型式檢驗項目。
5.1.1 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5.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定型時;
——生產配方及原料有較大改變時;
——產品異地生產時。
5.2 檢驗結果的判定
5.2.1 建築主體材料檢驗結果滿足3.1條時,判為合格。
5.2.2 裝修材料檢驗結果按3.2條進行分類判定。
6 其它要求
6.1 使用廢渣生產建築產品時,其產品放射性水平應滿足本標準控製要求。
6.2 當企業生產更換原料來源或配比時,必須預先進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檢驗,以保證產品滿足本標準要求。
6.3 花崗石礦床勘查時,必須用於本標準中規定的裝修材料分類控製值對花崗石礦床進行放射性水平的預評價。
6.4 裝修材料生產企業按照本標準3.2條要求,在其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類彆。
6.5 各企業進行產品銷售時,應持具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標準規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檢驗報告。
6.6 在天然放射性本底較高地區,單純利用當地原材料生產的建築材料產品,隻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於當地地表土壤中相應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