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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

日期:2024-11-1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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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氧有機物(醛、 酮、醇、醚等)、含氯有機物、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 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汙染的重要前體物。為**加強 VOCs 汙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環境空 氣質量持續改善,製定本方案。 一、充分認識**加強 VOCs 汙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當前,我國以 PM2.5和 O3為特征汙染物的大氣複合汙染形勢依然 嚴峻。《大氣汙染...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 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氧有機物(醛、 酮、醇、醚等)、含氯有機物、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 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汙染的重要前體物。為**加強 VOCs 汙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環境空 氣質量持續改善,製定本方案。 一、充分認識**加強 VOCs 汙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當前,我國以 PM2.5和 O3為特征汙染物的大氣複合汙染形勢依然 嚴峻。《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以來,國內環境空氣質量持續 改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 PM2.5濃度下降 30%以上,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也大 幅下降,但 PM2.5濃度仍處於高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遠超過國家環 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以下簡稱國家二級標準);同時,重點區域 O3 濃度呈現上升趨勢,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為部分城市的首要汙染物。 2013-2016 年,**批實施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 74 個城市 O3濃度 (日*大 8 小時平均濃度第 90 百分位數)上升 10.8%;2016 年 338 個地級及以上城市中,59 個城市 O3濃度超過國家二級標準;京津冀、 長三角區域 O3濃度超過或接近國家二級標準。 — 5 — 從 PM2.5和 O3的前體物控製來看,近年來,國內 SO2、氮氧化物 (NOx)、煙粉塵控製取得明顯進展,但 VOCs 排放量仍呈增長趨勢, 對大氣環境影響日益突出。VOCs 排放還會導致大氣氧化性增強,且 部分 VOCs 會產生惡臭。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打好藍天保衛 戰,迫切需要**加強 VOCs 汙染防治工作。 二、總體要求與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以重點地區為主 要著力點,以重點行業和重點汙染物為主要控製對象,推進 VOCs 與 NOx 協同減排,強化新增汙染物排放控製,實施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 **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製宜,突出重點,源 頭防控,分業施策,建立 VOCs 汙染防治長效機製,促進環境空氣質 量持續改善和產業綠色發展。 (二)主要目標。到 2020 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 核心的 VOCs 汙染防治管理體係,實施重點地區、重點行業 VOCs 汙 染減排,排放總量下降 10%以上。通過與 NOx 等汙染物的協同控製, 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三、治理重點 (一)重點地區。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漢 及其周邊、遼寧中部、陝西關中、長株潭等區域,涉及北京、天津、 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東、湖北、 湖南、重慶、四川、陝西等 16 個省(市)。 (二)重點行業。重點推進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 — 6 — 重點行業以及機動車、油品儲運銷等交通源 VOCs 汙染防治,實施一 批重點工程。各地應結合自身產業結構特征、VOCs 排放來源等,確 定本地 VOCs 控製重點行業;充分考慮行業產能利用率、生產工藝特 征以及汙染物排放情況等,結合環境空氣質量季節性變化特征,研 究製定行業生產調控措施。 (三)重點汙染物。加強活性強的 VOCs 排放控製,主要為芳香 烴、烯烴、炔烴、醛類等。各地應緊密圍繞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 需求,基於 O3和 PM2.5來源解析,確定 VOCs 控製重點。對於控製 O3 而言,重點控製汙染物主要為間/對-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 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基苯、鄰-二甲苯、苯乙烯等; 對於控製 PM2.5而言,重點控製汙染物主要為甲苯、正十二烷、間/對 -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鄰-二甲苯、1,3-丁 二烯、甲基環己烷、正壬烷等。同時,要強化苯乙烯、甲硫醇、甲 硫醚等惡臭類 VOCs 的排放控製。 四、主要任務 (一)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 1.加快推進“散亂汙”企業綜合整治。各地要**開展涉 VOCs 排放的“散亂汙”企業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賬,實施分類處置。 列入淘汰類的,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 電,**原料、**產品、**設備;列入搬遷改造、升級改造類 的,按照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產業的原則,製定改造提升方案,落 實時間表和責任人;對“散亂汙”企業集群,要製定總體整改方案, — 7 — 統一標準要求,並向社會公開,同步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 升級改造。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由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為 “網格長”的監管製度,明確網格督查員,落實排查和整改責任。京 津冀大氣汙染傳輸通道城市於 2017 年 9 月底前完成“散亂汙”企業 綜合整治工作。重點地區其他城市於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涉 VOCs “散亂汙”企業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賬,2018 年底前依法依規完成 清理整頓工作。 涉 VOCs 排放的“散亂汙”企業主要為塗料、油墨、合成革、橡 膠製品、塑料製品、化纖生產等化工企業,使用溶劑型塗料、油墨、 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印刷、家具、鋼結構、人造板、注塑等製 造加工企業,以及露天噴塗汽車維修作業等。 2.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提高 VOCs 排放重點行業環保準入門 檻,嚴格控製新增汙染物排放量。重點地區要嚴格限製石化、化工、 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高 VOCs 排放建設項目。新建涉 VOCs 排放的 工業企業要入園區。未納入《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新建煉化 項目一律不得建設。嚴格涉 VOCs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區域 內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並將替代方案落實到企業排汙許 可證中,納入環境執法管理。新、改、擴建涉 VOCs 排放項目,應從 源頭加強控製,使用低(無)VOCs 含量的原輔材料,加強廢氣收集, 安裝高效治理設施。 3.實施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各地應加大工業企業生產季節性調 控力度,充分考慮行業產能利用率、生產工藝特點以及汙染排放情 — 8 — 況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彆針對 O3汙染和 PM2.5汙染研究提出行業 錯峰生產要求,引導企業合理安排生產工期,降低對環境空氣質量 影響。企業要製定錯峰生產計劃,依法合規落實到企業排汙許可證 和應急預案中。O3汙染嚴重的地區,夏秋季可重點對產生烯烴、炔烴、 芳香烴的行業研究製定生產調控方案。PM2.5汙染嚴重的地區,冬季可 重點對產生芳香烴的行業實施生產調控措施。京津冀大氣汙染傳輸 通道城市,對涉及原料藥生產的醫藥企業 VOCs 排放工序、生產過程 中使用有機溶劑的農藥企業 VOCs 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實施錯峰生產。 (二)加快實施工業源 VOCs 汙染防治。 1.**實施石化行業達標排放。石油煉製、石油化工、合成樹 脂等行業應嚴格按照排放標準要求,**加強精細化管理,確保穩 定達標排放。 **開展泄漏檢測與修複(LDAR),建立健全管理製度,重點加 強攪拌器、泵、壓縮機等動密封點,以及低點導淋、取樣口、高點 放空、液位計、儀表連接件等靜密封點的泄漏管理。嚴格控製儲存、 裝卸損失,優先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采用固 定頂罐的應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有機液體裝卸必須采 取全密閉底部裝載、頂部浸冇式裝載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 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過程采取高效油氣回收措施, 使用具有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強化廢水處理係統等逸散廢氣收集 治理,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中的集水井(池)、調節池、 隔油池、曝氣池、氣浮池、濃縮池等高濃度 VOCs 逸散環節應采用密 — 9 — 閉收集措施,並回收利用,難以利用的應安裝高效治理設施。加強 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工藝弛放氣、酸性水罐工藝尾氣、氧化尾氣、 重整催化劑再生尾氣等工藝廢氣優先回收利用,難以利用的,應送 火炬係統處理,或采用催化焚燒、熱力焚燒等銷毀措施。 加強非正常工況排放控製。在確保**前提下,非正常工況排 放的有機廢氣嚴禁直接排放,有火炬係統的,送入火炬係統處理, 禁止熄滅火炬長明燈;無火炬係統的,應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 處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強操作管理,減少非計劃停車及事故工況 發生頻次;對事故工況,企業應開展事後評估並及時向當地環境保 護主管部門報告。 2.加快推進化工行業 VOCs 綜合治理。加大製藥、農藥、煤化工 (含現代煤化工、煉焦、合成氨等)、橡膠製品、塗料、油墨、膠粘 劑、染料、化學助劑(塑料助劑和橡膠助劑)、日用化工等化工行業 VOCs治理力度。京津冀大氣汙染傳輸通道城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推廣使用低(無)VOCs 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和產品。 農藥行業要加快替代輕芳烴等溶劑,大力推廣水基化類製劑;製藥 行業鼓勵使用低(無)VOCs 含量或低反應活性的溶劑;橡膠製品行 業推廣使用新型偶聯劑、粘合劑等產品,推廣使用石蠟油等**替 代普通芳烴油、煤焦油等助劑。優化生產工藝方案。農藥行業加快 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術開發推廣;製藥行業加快生物酶 合成法等技術開發推廣;橡膠製品行業推廣采用串聯法混煉、常壓 連續脫硫工藝。 — 10 — 參照石化行業 VOCs 治理任務要求,**推進化工企業設備動靜 密封點、儲存、裝卸、廢水係統、有組織工藝廢氣和非正常工況等 源項整治。現代煤化工行業**實施 LDAR,製藥、農藥、煉焦、塗 料、油墨、膠粘劑、染料等行業逐步推廣 LDAR 工作。加強無組織廢 氣排放控製,含 VOCs 物料的儲存、輸送、投料、卸料,涉及 VOCs 物料的生產及含 VOCs 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反應尾氣、蒸餾 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 氣等應進行收集治理。 3.加大工業塗裝 VOCs 治理力度。**推進集裝箱、汽車、木質 家具、船舶、工程機械、鋼結構、卷材等製造行業工業塗裝 VOCs 排 放控製,在重點地區還應加強其他交通設備、電子、家用電器製造 等行業工業塗裝 VOCs 排放控製。重點地區力爭 2018 年底前完成, 京津冀大氣汙染傳輸通道城市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 (1)集裝箱製造行業。鋼製集裝箱在整箱打砂、箱內塗裝、箱 外塗裝、底架塗裝和木地板塗裝等工序**使用水性塗料。對一次 打砂工序,推廣采用輥塗塗裝工藝;加強有機廢氣收集和處理,並 配套建設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 (2)汽車製造行業。推進整車製造、改裝汽車製造、汽車零部 件製造等領域 VOCs 排放控製。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水性塗料,配套 使用“三塗一烘”“兩塗一烘”或免中塗等緊湊型塗裝工藝;推廣靜 電噴塗等高效塗裝工藝,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塗設備替 代人工噴塗;配置密閉收集係統,整車製造企業有機廢氣收集率不 — 11 — 低於 90%,其他汽車製造企業不低於 80%;對噴漆廢氣建設吸附燃燒 等高效治理設施,對烘乾廢氣建設燃燒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3)木質家具製造行業。大力推廣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塗料, 到 2020 年底前,替代比例達到 60%以上;**使用水性膠粘劑,到 2020 年底前,替代比例達到 100%。在平麵板式木質家具製造領域, 推廣使用自動噴塗或輥塗等先進工藝技術。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 有機廢氣收集效率不低於 80%;建設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實現 達標排放。 (4)船舶製造行業。推廣使用高固體分塗料,機艙內部、上建 內部推廣使用水性塗料。優化塗裝工藝,將塗裝工序提前至分段塗 裝階段,2020 年底前,60%以上的塗裝作業實現密閉噴塗施工;推廣 使用高壓無氣噴塗、靜電噴塗等高效塗裝技術。強化車間廢氣收集 與處理,有機廢氣收集率不低於 80%,建設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 實現達標排放。 (5)工程機械製造行業。推廣使用高固體分、粉末塗料,到 2020 年底前,使用比例達到 30%以上;試點推行水性塗料。積極采用自 動噴塗、靜電噴塗等先進塗裝技術。加強有機廢氣收集與治理,有 機廢氣收集率不低於 80%,建設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實現達標 排放。 (6)鋼結構製造行業。大力推廣使用高固體分塗料,到 2020 年 底前,使用比例達到 50%以上;試點推行水性塗料。大力推廣高壓無 氣噴塗、空氣輔助無氣噴塗、熱噴塗等塗裝技術,限製空氣噴塗使 — 12 — 用。逐步淘汰鋼結構露天噴塗,推進鋼結構製造企業在車間內作業, 建設廢氣收集與治理設施。 (7)卷材製造行業。**推廣使用自動輥塗技術;加強烘烤廢 氣收集,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 90%以上,配套建設燃燒等治理設施, 實現達標排放。 4.深入推進包裝印刷行業 VOCs 綜合治理。推廣使用低(無)VOCs 含量的綠色原輔材料和先進生產工藝、設備,加強無組織廢氣收集, 優化烘乾技術,配套建設末端治理措施,實現包裝印刷行業 VOCs 全 過程控製。重點地區力爭 2018 年底前完成,京津冀大氣汙染傳輸通 道城市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 加強源頭控製。大力推廣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無) VOCs 含量的油墨和低(無)VOCs 含量的膠粘劑、清洗劑、潤版液、洗 車水、塗布液,到 2019 年底前,低(無)VOCs 含量綠色原輔材料替代 比例不低於 60%。對塑料軟包裝、紙製品包裝等,推廣使用柔印等低(無) VOCs 排放的印刷工藝。在塑料軟包裝領域,推廣應用無溶劑、水性膠 等環境友好型複合技術,到 2019 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於 60%。 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對油墨、膠粘劑等有機原輔材料調配和 使用等,要采取車間環境負壓改造、安裝高效集氣裝置等措施,有 機廢氣收集率達到 70%以上。對轉運、儲存等,要采取密閉措施,減 少無組織排放。對烘乾過程,要采取循環風烘乾技術,減少廢氣排 放。對收集的廢氣,要建設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 確保達標排放。 — 13 — 5.因地製宜推進其他工業行業 VOCs 綜合治理。各地應結合本地 產業結構特征和 VOCs 治理重點,因地製宜選擇其他工業行業開展 VOCs 治理。電子行業應重點加強溶劑清洗、光刻、塗膠、塗裝等工 序 VOCs 排放控製;製鞋行業應重點加強鞋麵拚接、成型、組底、噴 漆、發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紡織印染行業 應重點加強化纖紡絲、熱定型、塗層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木材加 工行業應重點加強乾燥、塗膠、熱壓過程 VOCs 排放治理。 (三)深入推進交通源 VOCs 汙染防治。 1.統籌推進機動車 VOCs 綜合治理。以汽油車尾氣排放控製和蒸 發排放控製為重點,推進機動車 VOCs 減排。在尾氣排放控製方麵, 提高新車準入標準,改進發動機燃燒技術,提高三元催化轉化效率; 淘汰老舊汽車和摩托車,加強監督管理。在蒸發排放控製方麵,推 廣燃油蒸發檢測,確保在用車儲油箱、油路、活性碳罐密閉;降低 夏季蒸汽壓,控製夏季燃油蒸發。具體任務為: 一是推廣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倡導綠色出行和環保駕駛, 加強城市路網合理設計,減少機動車使用頻率和怠速時間。二是實 施更嚴格的新車排放標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國內實施輕型 汽油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國內實施輕型 汽車第六階段排放標準,引入車載油氣回收技術(ORVR);實施摩 托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並適時將相關標準納入強製性產品認證實 施。鼓勵各地提前實施輕型汽車第六階段排放標準。三是強化在用 車排放控製。嚴格實施機動車強製報廢標準,淘汰到期的老舊輕型 — 14 — 汽車和摩托車;重點地區推行輕型汽油車燃油蒸發控製係統檢驗。 四是**提升燃油品質。加快實施國六汽油標準,顯著降低烯烴、 芳烴含量和夏季蒸汽壓。五是加強監督管理。加大新車生產環保一 致性、在用車環保符合性、在用車環保檢驗、油品質量等監管力度, 實施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國內聯網,加快推進機動車遙感監測建設 和聯網。 2.**加強油品儲運銷油氣回收治理。**加強汽油儲運銷油 氣排放控製,重點地區逐步推進港口儲存和裝卸、油品裝船油氣回 收治理任務。 加強汽油儲運銷油氣排放控製。減少油品周轉次數。嚴格按照 排放標準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 作,重點地區**推進行政區域內所有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建設 油氣回收自動監測係統平台,儲油庫和年銷售汽油量大於 5000 噸的 加油站加快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測設備。製定加油站、儲油庫油氣 回收自動監測係統技術規範,企業要加強對油氣回收係統外觀檢測 和儀器檢測,確保油氣回收係統正常運轉。 推進港口儲存裝卸、船舶運輸油氣回收治理。修訂儲油庫大氣 汙染物排放標準,增加港口儲存裝卸過程油氣回收要求;修訂汽油 運輸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修訂船舶法定檢驗規則,提出船舶油氣 回收要求。在環渤海、長江乾線、長三角、東南沿海等地區遴選原 油或成品油碼頭及船舶作為試點,總結建設和操作經驗。試點工程 成功後,依據碼頭回收油品的處置政策方案及修訂後的儲油庫和汽 — 15 — 油運輸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製訂推廣計劃,完成碼頭油氣回收規 劃研究,在國內開展碼頭油氣回收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腦 油等裝船作業碼頭應全部安裝油氣回收設施;已建原油成品油裝船 碼頭分區域分階段實施油氣回收係統改造,環渤海、長三角、珠三 角等區域率先實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備碼頭油氣回收條件,2020 年 1 月 1 日起建造的 150 總噸以上的油船應具備碼頭油氣回收條件,環 渤海、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油船率先具備油氣回收條件。 (四)有序開展生活源農業源 VOCs 汙染防治。 為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重點地區除完成重點行業 VOCs 減排 任務外,還應加強建築裝飾、汽修、乾洗、餐飲等生活源和農業農 村源 VOCs 治理。 1.推進建築裝飾行業 VOCs 綜合治理。推廣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 建築塗料、木器塗料、膠粘劑等產品。按照《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 害物質限量》要求,嚴格控製裝飾材料市場準入,逐步淘汰溶劑型 塗料和膠粘劑。實施區域統一標準,京津冀區域嚴格執行《建築類 塗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要求,並適時將標 準實施範圍擴展至京津冀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加快製定 區域統一的建築類塗料 VOCs 含量限值標準。完善裝修標準合同,增 加環保條款,培育扶持綠色裝修企業。鼓勵開展裝修監理和裝修後 室內空氣質量檢測驗收。 2.推動汽修行業 VOCs 治理。大力推廣使用水性、高固體分塗料, 京津冀大氣汙染傳輸通道城市、長三角、珠三角等汽修行業要率先 — 16 — 推進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體分塗料。推廣采用靜電噴塗等高塗著 效率的塗裝工藝,噴漆、流平和烘乾等工藝操作應置於噴烤漆房內, 使用溶劑型塗料的噴槍應密閉清洗,產生的 VOCs 廢氣應集中收集並 導入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3.開展其他生活源 VOCs 治理。推廣使用配備溶劑回收製冷係統、 不直接外排廢氣的全封閉式乾洗機,到 2020 年底前,京津冀大氣汙 染傳輸通道城市、長三角、珠三角等基本淘汰開啟式乾洗機。定期 進行乾洗機及乾洗劑輸送管道、閥門的檢查,防止乾洗劑泄漏。城 市建成區餐飲企業應安裝高效油煙淨化設施,並確保正常使用。開 展規模以上餐飲企業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試點,推廣使用高效淨化 型家用吸油煙機。 4.積極推進農業農村源 VOCs 汙染防治。大力推進秸稈綜合利用, 減少秸稈焚燒 VOCs 排放。根據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工作部署,按 照“宜氣則氣,宜電則電”原則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製散煤燃燒 VOCs 排放。京津冀大氣汙染傳輸通道城市積極推進“無煤區”建設。 (五)建立健全 VOCs 管理體係。 1.加快標準體係建設。環境保護部製修訂製藥、農藥、汽車塗 裝、集裝箱製造、印刷包裝、家具製造、人造板、塗料油墨、紡織 印染、船舶製造、儲油庫、汽油運輸、乾洗、油煙等行業大氣汙染 物排放標準,製訂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製標準,修訂惡臭汙 染物排放標準和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建立與排放標準相適應 的 VOCs 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監測儀器技術要求,加快製定固定汙染 — 17 — 源廢氣 VOCs 自動監測係統、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質 檢總局出台和完善塗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 VOCs 含量限 值標準。地方結合本地產業特點加快製定地方排放標準。 2.建立健全監測監控體係。加強環境質量和汙染源排放 VOCs 自 動監測工作,強化 VOCs 執法能力建設,**提升 VOCs 環保監管能 力。重點地區 O3超標城市至少建成一套 VOCs 組分自動監測係統。將 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 VOCs 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汙 單位名錄,主要排汙口要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環保 部門聯網,其他企業逐步配備自動監測設備或便攜式 VOCs 檢測儀。 推進 VOCs 重點排放源廠界 VOCs 監測。加快石油煉製、石油化工、 製藥、農藥、化學纖維製造、橡膠和塑料製品製造、紡織、皮革、 噴塗、塗料油墨製造、人造板製造等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製定。 工業園區應結合園區排放特征,配置 VOCs 連續自動采樣體係或符合 園區排放特征的 VOCs 監測監控體係。 3.實施排汙許可製度。建立健全涉 VOCs 工業行業排汙許可證相 關技術規範及監督管理要求。加快石化行業 VOCs 排汙許可工作,到 2017 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地區石化行業 排汙許可證核發。到 2018 年底前,完成製藥、農藥等行業排汙許可 證核發。到 2020 年底前,在電子、包裝印刷、汽車製造等 VOCs 排 放重點行業**推行排汙許可製度。通過排汙許可管理,落實企業 VOCs 源頭削減、過程控製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規範涉 VOCs 工 業企業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和定期報告的具體規定,推進企業持證、 — 18 — 按證排汙,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汙行為。製定 VOCs 重點控製行 業的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出台國家先進汙染防治技術目錄(VOCs 防治領域)。 4.加強統計與調查。將 VOCs 排放納入**次國內汙染源普查工 作,結合排汙許可證實施情況和城市汙染源排放清單編製工作,掌 握 VOCs 排放與治理情況。加強 VOCs 減排核查核算。出台重點行業 環境影響評價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及排汙許可相關技術規範。探索引 入第三方核算機製。 5.加強監督執法。**提高 VOCs 監管能力和技術水平,加強執 法人員裝備和能力建設,製定人才培訓計劃。各地要加強日常督查 和執法檢查,按照排放標準、排汙許可等要求對 VOCs 汙染治理設施、 台賬記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動企業加強治汙設施建設和運行管 理。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針對重點地區 VOCs 治理情況組織開展 專項檢查。企業應規範內部環保管理製度,製定 VOCs 防治設施運行 管理方案,相關台賬記錄至少保存 3 年以上。加強對第三方運維機 構監管,探索實施“黑名單”製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差、運營管理 水平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綜合信用差的運維機構列入“黑名單”, 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6.完善經濟政策。研究將 VOCs 排放適時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範 疇。加大財政資金對 VOCs 治理的支持力度,有關地方可將符合規定 的 VOCs 汙染防治項目納入中央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利 用專項資金、擴大綠色信貸等方式支持企業實施 VOCs 防治工作。選 — 19 — 擇石化、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 VOCs 治理重點行業,實施環 保“領跑者”製度。推進集裝箱等實施行業治理自律公約。推進政 府綠色采購,要求家具、印刷、汽車維修等政府定點招標采購企業 使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直接融 資,募集資金用於 VOCs 汙染治理。落實支持節能減排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等優惠政策。推進地方建立基於環境績效的 VOCs 減排激勵機 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協同配合。 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 國家能源局共同組織實施本方案,加強部際協調,各司其職、各負 其責、密切配合,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將 各地實施情況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環境空氣質量考核體係。 環境保護部負責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 目標和 VOCs 減排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指導督促各地開展 VOCs 治理工作;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督促各地加強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 等相關工作;財政部負責指導各地加大 VOCs 治理財政支持力度;交 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各地港口、船舶運輸油氣回收工作;質檢總局負 責製定完善含 VOCs 產品質量標準;國家能源局負責推進油品質量升 級工作。 (二)製定實施方案。 各地要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 — 20 — VOCs 來源構成,製定實施方案,確定科學有效的減排措施及配套政 策,明確職責分工,強化部門協作,做好分地區、分年度任務分解, 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考慮到目前我國重點地區 O3生成基本 屬於 VOCs 控製型,重點地區 VOCs 削減比例原則上不低於 NOx 減排 比例。各地實施方案要上報環境保護部,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財 政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國家能源局。企業是汙染治理的責 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確保治理工程按期建 成並穩定運行。中央企業要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三)強化科技支撐。 研究出台 VOCs 優先控製汙染物名錄。確定重點汙染源 VOCs 排 放成分譜,識彆重點地區 VOCs 控製的重點汙染物和重點行業。研發、 示範、推廣 VOCs 汙染防治、監測監控先進技術;開展 VOCs 豁免清 單、減排費用效益評估等研究。組織開展各類 VOCs 治理技術經驗交 流。鼓勵 VOCs 排放量大、產業特征明顯、治理基礎較好的典型城市 開展 VOCs 綜合治理示範,推動 VOCs 管理模式、監管方式及政策支 持等方麵製度**。 (四)加強調度考核。 定期調度各地 VOCs 汙染減排政策措施製定與落實、重點工程項 目實施進展、環境監管執法檢查、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等情況,納入 年度大氣環境管理考核任務中。定期公布各省(區、市)排汙許可 證申請與核發情況,對應發未發的予以通報。 (五)加強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 21 — 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開製度,向社會公開 VOCs 排放重點企業名 單及 VOCs 排放情況。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強製公開製度。企業應主動 公開汙染物排放、治汙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加大環境 宣傳力度,鼓勵、引導公眾主動參與 VOCs 減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