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頁> 公司新聞> 其它>
新聞詳情

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內容

日期:2024-11-14 13:17
瀏覽次數:1512
摘要: 一、**控製汙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汙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汙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製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製...

一、**控製汙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汙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汙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製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製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汙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汙染製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乾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製藥(***、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汙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汙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汙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汙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汙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環境保護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汙染治理。加快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汙水處理設施,要因地製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彙水區域)城鎮汙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達到**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汙水處理設施要執行**A排放標準。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國內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汙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汙水處理率分彆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汙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製排水係統應加快實施雨汙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汙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乾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汙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汙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推進汙泥處理處置。汙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汙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汙泥進入耕地。非法汙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汙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汙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汙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汙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汙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汙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汙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汙分流、糞便汙水資源化利用。(農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控製農業麵源汙染。製定實施國內農業麵源汙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範,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汙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汙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甘肅、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山東、河南等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麵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對3300萬畝灌溉麵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農業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汙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製村13萬個。(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港口汙染控製。積極治理船舶汙染。依法強製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準;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國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係統。規範拆船行為,禁止衝灘拆解。(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汙染防治能力。編製實施國內港口、碼頭、裝卸站汙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汙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汙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彆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製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汙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製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嚴格環境準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彆化環境準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係,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汙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六)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製缺水地區、水汙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汙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汙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七大重點流域乾流沿岸,要嚴格控製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藥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汙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製造、化工等汙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麵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製,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七)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製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水利部、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汙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衝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汙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製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麵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製用水總量。實施*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製指標體係。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製、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製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國內用水總量控製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麵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製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範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製地麵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麵沉降控製區範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係,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國內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彆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製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國內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製在12%以內;到2020年,控製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麵,可滲透麵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國內節水灌溉工程麵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係。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汙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製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淨化、節水、水汙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回用、水生態修複、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係,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汙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汙染物處理、地下水汙染修複、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汙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汙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麵源汙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國內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汙、修複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汙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製。鼓勵發展包括係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汙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十四)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實行居民階梯水價製度,具備條件的建製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製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修訂城鎮汙水處理費、排汙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做到應收儘收。城鎮汙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於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於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於非超采地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麵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研究將部分高耗能、高汙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五)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汙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中央財政加大對屬於中央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於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向欠發達地區和重點地區傾斜;研究采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支持汙水處理、汙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水生態修複、應急清汙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十六)建立激勵機製。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製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汙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汙染治理等示範。(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汙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製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製,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麵要加強協作聯動,於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係。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人民銀行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參與)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采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製,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等參與)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十七)完善法規標準。健全法律法規。加快水汙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排汙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法律法規製修訂步伐,研究製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汙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汙染防治等法律法規。各地可結合實際,研究起草地方性水汙染防治法規。(法製辦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標準體係。製修訂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環境質量標準,城鎮汙水處理、汙泥處理處置、農田退水等汙染物排放標準。健全重點行業水汙染物特彆排放限值、汙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係。各地可製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十八)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汙單位必須依法實現**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汙情況,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製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汙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環境保護部負責)

完善國家督查、省級巡查、地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製,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製,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研究建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製度。(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編辦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汙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汙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閒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製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十九)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製。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海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製,發揮環境保護區域督查派出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作用,探索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係統保護修複機製。流域上下遊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於2015年底前建立水汙染防治聯動協作機製。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汙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製度。(環境保護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麵(點位)。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海域建成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製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市、縣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環境保護部負責)

七、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二十)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製定達標方案,將治汙任務逐一落實到彙水範圍內的排汙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上**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環境保護部牽頭,水利部參與)

(二十一)深化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完善汙染物統計監測體係,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汙染源納入調查範圍。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汙染物,研究納入流域、區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約束性指標體係。(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二)嚴格環境風險控製。防範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2017年底前公布優先控製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製,並逐步淘汰替代。(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監管總局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製定和完善水汙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十三)**推行排汙許可。依法核發排汙許可證。2015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汙染源及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汙染源排汙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汙染源於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保護部負責)

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範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汙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範圍。禁止無證排汙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汙。強化海上排汙監管,研究建立海上汙染排放許可證製度。2017年底前,完成國內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建設。(環境保護部牽頭,海洋局參與)

八、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

(二十四)保障飲用水水源**。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狀況,地級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汙口。單一水源供水的地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前。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汙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於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鑽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汙染場地清單,開展修複試點。(環境保護部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十五)深化重點流域汙染防治。編製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係。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汙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彙入富營養化湖庫的河流應實施總氮排放控製。到2020年,長江、珠江總體水質達到優良,鬆花江、黃河、淮河、遼河在輕度汙染基礎上進一步改善,海河汙染程度得到緩解。三峽庫區水質保持良好,南水北調、引灤入津等調水工程確保水質**。太湖、巢湖、滇池富營養化水平有所好轉。白洋澱、烏梁素海、呼倫湖、艾比湖等湖泊汙染程度減輕。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環境風險高的地區,應執行水汙染物特彆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擴大特彆排放限值實施範圍。(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評估,製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東江、灤河、千島湖、南四湖等流域於2017年底前完成。浙閩片河流、西南諸河、西北諸河及跨界水體水質保持穩定。(環境保護部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林業局等參與)

(二十六)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實施近岸海域汙染防治方案。重點整治黃河口、長江口、閩江口、珠江口、遼東灣、渤海灣、膠州灣、杭州灣、北部灣等河口海灣汙染。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實施總氮排放總量控製。研究建立重點海域排汙總量控製製度。規範入海排汙口設置,2017年底前**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汙口。到2020年,沿海省(區、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於V類的水體。提高涉海項目準入門檻。(環境保護部、海洋局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等參與)

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在重點河湖及近岸海域劃定限製養殖區。實施水產養殖池塘、近海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開展海洋離岸養殖和集約化養殖。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範、限製使用***等化學藥品,開展專項整治。到2015年,海水養殖麵積控製在220萬公頃左右。(農業部負責)

嚴格控製環境**類化學品汙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類化學品淘汰、限製、替代等措施。(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體。采取控源截汙、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複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於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於2017年底前實現河麵無大麵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汙口;於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要於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十八)保護水和濕地生態係統。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複。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複,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2017年底前,製定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環境保護部、林業局牽頭,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保護海洋生態。加大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濱海濕地、河口和海灣典型生態係統,以及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遊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力度,實施增殖放流,建設人工魚礁。開展海洋生態補償及賠償等研究,實施海洋生態修複。認真執行圍填海管製計劃,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督,重點海灣、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海洋特彆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區域、重要砂質岸線及沙源保護海域、特殊保護海島及重要漁業海域禁止實施圍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淨能力差的海域嚴格限製圍填海。嚴肅查處違法圍填海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將自然海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到2020年,國內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不包括海島岸線)。(環境保護部、海洋局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等參與)

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二十九)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劃的主體,要於2015年底前分彆製定並公布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汙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完成。各省(區、市)工作方案報國務院備案。(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三十)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國內水汙染防治工作協作機製,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汙染防治相關工作。環境保護部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十一)落實排汙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汙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製度,加強汙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汙減排、環境風險防範等責任。中央企業和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製。(環境保護部牽頭,國資委參與)

(三十二)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水汙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每年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乾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參與)

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汙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汙染事件的,以及乾預、偽造數據和冇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乾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監察部參與)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三十三)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國家每年公布*差、*好的10個城市名單和各省(區、市)水環境狀況。對水環境狀況差的城市,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節水型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並向社會公告。(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計生委、海洋局等參與)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各地級市(州、盟)水環境質量狀況。國家確定的重點排汙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汙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研究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汙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三十四)加強社會監督。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汙染防治法規培訓和谘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汙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製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專線和網絡平台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環境保護部負責)

(三十五)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係,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國內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誌願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環境保護部牽頭,教育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我國正處於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快速發展階段,水汙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關係,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的要求,明確執法主體和責任主體,做到各司其職,恪儘職守,突出重點,綜合整治,務求實效,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規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國內水環境治理與保護目標如期實現,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夢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