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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使用方法
煤矿**监察局文件
煤监职防字[2006]220号
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全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
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人身**与健康,真实、客观地反映粉尘对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致病危害,促进煤矿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进一步规范煤矿作业场所全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根据《煤矿**规程》要求及晋煤监职防字[2005]第733号文件,结合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了《煤矿作业场所全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本办法,切实做好煤矿作业场所全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省局将于下半年对各单位全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进行专项监察,推动
我省煤矿作业场所全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煤矿作业场所全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办法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煤矿作业场所全工作班个体呼吸性
粉尘监测办法
煤矿作业场所的生产性粉尘是威胁煤矿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煤矿从业人员长期在生产性粉尘中作业可引起尘肺病、肺气肿、尘源性****、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等,其中危害*大的**是尘肺病。尘肺病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粉尘而导致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一种**,该病是不可逆转的,目前尚无有效的根治方法。煤矿粉尘不仅严重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同时它的另一大危害是井下的煤尘爆炸。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与健康,预防和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强化煤矿防尘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改善煤矿作业场所的作业环境,规范煤矿作业场所的粉尘监测工作,根据《煤矿**规程》要求和省局晋煤监职防字[2005]733号《关于规范煤矿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仪器的配备
全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是《煤矿**规程》要求必须进行监测的。它能真正反映对人体危害程度、引起尘肺病的那一部分粉尘,是一种致病危害作用的指标,因此采用全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来指导防、降尘工作更具有先进性、客观性、科学性。
1、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每个矿可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配备个体采样器,但不得少于10台。
2、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滤膜。
3、流量计:精度1.5级的皂膜流量计或精密转子流量计。
4、10
5、滤膜静电消除器。
6、干燥器。
7、专用工具等。
二、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技术性能要求
开展全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使用的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项指标要求,并取得合格证。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防爆合格证,并有煤矿**标志;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方可进行监测使用。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分级装置,符合国际公认的“BMRC”曲线标准分离效率。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流量标准、对不同大小粒子收集效率、8小时采样流量稳定性、个体采样器的气路系统气密性测定、充电电源8小时连续工作测定等实验校准。
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要按照《计量法》要求,每年定期进行检定。
三、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技术
(一)测定范围的设定
1、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和井下其它接尘作业场所。
2、同一煤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方式、粉尘性质相同的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可测定其中的部分工作面,但测定的工作面个数不应少于25%。
(二)采样工种的确定
1、确定采样工种时,要选择粉尘浓度高、作业时间长的工种。
2、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主要采样工种:(见表1、表2)
表1 采煤工作面采样工种
作作业方式 |
采样工种 |
炮采 普采 **普采 综采 综放 人工落煤 |
打眼工、攉煤工、回柱工、放炮员 机组司机、回柱工、输送机司机 机组司机、回柱工、输送机司机 机组司机、移架工、破碎机司机、输送机司机 机组司机、移架工、放顶煤工、破碎机、输送机司机 风镐工、攉煤工 |
表2 掘进、开拓工作面采样工种
作作业方式 |
采样工种 |
锚喷 扒装架棚砌碹 综掘 炮掘扒装 炮掘人装 |
上料工、喷浆工、打眼工 打眼工、放炮员、扒装机司机 综掘机司机、支架工、 转载机司机 打眼工、扒装机司机、放炮员 打眼工、装车工、放炮员 |
(三)监测周期、样品数及呼吸性粉尘浓度计算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周期:采煤、掘进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要选择正常生产班次监测。每个工作面不少于3个作业工种,每个作业工种采集连续3个工作班次,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集点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采集点的确定,在同一作业水平,同一作业方式,同一粉尘性质时,采集工作面的覆盖率不低于25%。
2、呼吸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测定: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3、呼吸性粉尘浓度计算
M2 - M1
CR= ———————— ×1000(mg/m3)
V
采样前流量+采样后流量
V= ————————————— ×采样时间(min)
2
式中:CR ——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M1 ——滤膜初重,mg
M2 ——滤膜终重,mg
V —— 采样空气体积,L
呼吸性粉尘平均浓度计算公式:
_ 1
CR。T=
n
式中: CR。T — 煤矿呼吸性粉尘几何平均浓度mg/m3
CR。a — 各接尘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算术平均值mg/m3
n — 煤矿采样的接尘作业场所总数
(四)采样测定程序
1、 采样前准备
(1) 采样器充电,将个体粉尘采样器编号并在采样前**充电12-14小时,充足电后用转子流量计调准流量
(2) 采样分离装置准备,将分离装置各部用水清洗干净,(使用过的采样分离装置应用弱碱性水清洗)再用95%乙醇擦干。
(3) 空白滤膜的准备:选经国家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具有合格证的滤膜;其边缘圆整、无皱折、直径、阻力和大小一致,表面平整、洁净、无残缺、无破裂、无针孔、厚薄均匀的滤膜,用镊子去掉衬纸,毛面向上,放置天平托盘中称量至恒重,安装分离装置中。同时将滤膜称量数据填在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称量记录表。(见表1)
表1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称量记录表
日 期 |
编 号 |
采样地点 |
作业方式 |
作业工种 |
粉尘性质 |
佩带人员 |
仪器型号 |
采样体积 |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
非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
总粉尘浓度 |
||||||
滤膜采前质量 |
滤膜采前质量 |
粉尘质量 |
呼尘浓度 |
积尘 罐采样前质量 |
积尘 罐采样前质量 |
粉尘质量 |
非呼尘浓度 |
||||||||||
|
|
|
|
|
|
|
|
|
|
|
|
|
|
|
|
|
|
(4) 将采样器编号、采样头编号、仪器型号、采前流量等填入粉尘数据卡。(见表2)
表2 粉尘数据卡
粉尘监测中心: 测尘员: 采样日期: 采样工种: 个体采样器型号: 采样起止时间: 至 采样前流量(L/min) 采样空气体积:L 现场采样情况: |
受检煤矿: 采样人员: 接尘作业场所: 采样头编号: 采样时间:(min) 采样后流量:(L/min) 粉尘性质:岩、煤、半煤岩、水泥 现场生产情况: |
3. 现场采样
(1) 测尘员将采样器的计时器清零后,发给采样器佩带人员,并指导正确佩带,检查连接胶管畅通,无扁折。
(2) 填写粉尘数据卡:受检煤矿、采样地点、采样工种、采样佩带者姓名、采样时间(开机时间、关机时间)、采样日期。
(3) 佩带者进入作业场所开始生产时,打开采样器开关,开始采样,待作业结束后关机。
4. 采样后样品的处理
(1) 佩带人员将采样器交回测尘员后,检查仪器是否完好,带回实验室,填写粉尘数据卡中采样时间和现场防尘措施情况。
(2) 检查流量是否为
(3) 粉尘分离装置的处理
①滤膜的称量:将样品中含有水份高的滤膜放入干燥器中,干燥2小时以上。
②将滤膜从分离装置中取出,用镊子夹住,粉尘受尘面向上,平稳的放在天平托盘上,称量至恒重。并记录称量质量填写在表1中。
③称量后的样品,将受尘面朝向内对折两次,装入样品袋中,在样品袋上写好标记或编号,以备复查或作为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样品。
(五)注意事项
1. 工班个体采样的时间按要求应采集8小时。采样时间超过8小时,计算粉尘浓度采样体积时,一律按8小时计算。
2. 采样器佩带人员在采集样品过程中,不得将采样分离装置卡在腰间,不得将采样器转给其它作业工种人员替带,不得从身上取下悬挂或放置一边,不得随意打开采样分离装置,不得随意开关采样器,折卸和污染样品,尽量避免碰撞。
3. 采样后的粉尘分离装置,应平放在采样器箱内,避免剧烈震动,以免粉尘脱落损失,样品传递过程中避免将编号磨掉。
4. 采样结束后,佩带人员应及时将采样器交回到测尘员手中。
四、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管理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个体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管理标准如下:
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管理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mg/m3) |
|
总粉尘 |
呼吸性粉尘 |
|
<10% |
4.0 |
2.5 |
10%—50% |
1.0 |
0.7 |
50%—80% |
0.7 |
0.3 |
>80% |
0.5 |
0.2 |
五、煤矿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的管理与监督
煤矿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由各级**、通风和职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注重粉尘治理的技术改进措施和接尘工人的劳动防护。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培训工作。
为了确保煤矿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可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给予佩带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人员适当补贴。
各单位要制定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局备案,根据具体情况做好考核工作。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省局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监察机构应将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列入监察内容。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个体粉尘采样器【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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